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呂幸、賴旗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相 對 人 賴旗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十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7日 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261號 編 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2 002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3 003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4 004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5 005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6 006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7 007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8 008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9 009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70 010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71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