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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聲請人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相對人
賴旗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十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7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261號       編 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2  002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3  003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4  004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5  005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6  006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7  007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8  008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69  009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70  010 97年9月7日 64,700元 未記載 97年10月8日 CH-No-36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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