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范乃中

聲請人
即被告
林致廷
法定代理人
阮竹玲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法律扶助)
相對人
即原告
林詩堯
即原告
林詩晏
即原告
林雅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阮竹玲
關係人
武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丙○○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家訴字第一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被告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對聲請人即被告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訴第1號審理中,惟因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法為有效之訴訟行為,其法定代理人甲○○則為原告,不能代理被告為本件訴訟行為,爰聲請本院選任關係人丙○○為特別代理人,以利程序之進行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相對人甲○○為其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甲○○對聲請人乙○○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訴字第1號審理中等情,有本院上開訴訟卷宗可稽,是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陳稱:伊都叫關係人阿姨,從小都有經常往來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反面),及關係人業於本院相關訴訟(即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事件,擔任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其具相當智識及能力,並陳明有意願擔任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72頁)等情,認選任關係人於本件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事件為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