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
- 原告
- 許桂菁
原告與被告唐成昌即世欣工程行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告與被告唐成昌即世欣工程行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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