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許桂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許桂菁 原告與被告唐成昌即世欣工程行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