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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蔡易廷

上訴人
即被告
全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壽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8,000元(見本院卷第30頁),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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