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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蔡易廷

原告
方OO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黃敬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900元,此裁定已於112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原告預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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