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吳俐臻

原告
蔣小芳
訴訟代理人
張睿紘律師
被告
陳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對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該匯入款項旋遭轉匯其他帳戶,原告因而受有損害,對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罪嫌疑提出刑事告訴,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偵查中,被告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認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在該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52頁至第153頁)。

三、經查,前開刑事偵查程序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東地檢署112年度偵續字第40號、112年度偵字第522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憑(見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15頁),並據臺東地檢署函復本院在卷(見本院卷第287頁),爰撤銷前開裁定,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