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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徐晶純

聲請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訴訟代理人
謝孟芳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紙(下合稱
    系爭支票)不慎遺失,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12月28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2年12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3年3月28日為
    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支票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鄭永芳 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5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鄭永芳 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6月30日 25,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 鄭永芳 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7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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