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黃詩岑、李昌輝即明輝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詩岑 相 對 人 李昌輝即明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7月29日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其中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黃詩岑工資新臺幣10,500元整,並於113年8月5日前採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勞方指定帳戶(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詩岑)」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於民國113年7月29日經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3 年8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10,500元,然迄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如主文第1項所示指定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6至7、72至75頁),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