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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陳建欽
  •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怡瑩、華宇國際有限公司、協明影視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619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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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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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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