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陳建欽
- 法定代理人梁正德
-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怡瑩、華宇國際有限公司、協明影視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619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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