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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拆屋地還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
東臺製糖兩合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峰律師
被告
戊○○ 住

        己○○   住

        亥○○○  住

        巳○○   住

              居

        地○○   住

        天○○   住

        酉○○   住台北縣鶯歌鎮○○路七五之一號四樓

        戌○○原名:

              住台北縣鶯歌鎮○○街六號七樓

        未○○   住

        卯○○   住

        申○○   住台北縣萬里鄉○○村○○街二二號四樓

        庚○○○  住

        辰○○即黃利

              住

        午○○即黃利

              住

        子 ○即黃利

              住

        癸○○○即黃

              住

        寅○○即黃利

              住

        丑○○即黃利

              住

        丁○○○即王

              住

        乙○○即王成

              住

        丙○○即王成

              住

        甲○○即王成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一四四巷十三號六樓

        辛○○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地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李昆曄~B法官 徐文瑞~B法官 林永村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七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地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