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三一九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三一九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
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七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十萬五千零三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 劉櫂豪
~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