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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返還消費借貸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昆瞱魏于傑柯姿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

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昆瞱

                          法官 魏于傑

                          法官 柯姿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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