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6號
聲請人即原
告 甲○○
- 代理人
- 廖頌熙 律師
相對人即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閱無訛,且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