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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6號

聲請人即原

告     甲○○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

相對人即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閱無訛,且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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