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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智勝黃建都陳君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之2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訴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6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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