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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楊智勝黃建都陳君鳳
  • 法定代理人
    丁○○

  • 當事人
    乙○○○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之2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訴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6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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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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