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