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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范乃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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