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