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之2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漢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訴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6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