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之2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訴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6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