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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楊智勝陳君鳳黃珮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3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96年度票字第8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爰提出該等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原審裁定以相對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而准許相對人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固持有抗告人於民國93年12月29日所簽發、到期日為93年1月15日、面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本票1紙(即附表編號01,下稱系爭本票),該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顯違反票據法有關到期日之規定,應為無效票據。又系爭本票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所規定之時效3年,相對人自無權享有票據上權利。是以原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實有未合,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本票在發票日前之到期日之記載,因顯然無從提示,應認為無效而視為未記載,法院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結論參照)。

五、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於95年12月29日簽發、金額50,000元,到期日為93年1月15日且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原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1件為證,相對人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原裁定予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雖抗辯系爭本票為無效票據及系爭本票已罹於時效云云。惟按票據為有價證券之一種,所表彰之權利具有財產上價值,並具有流通性,持有票據即得行使票據權利,依票據之上開特性,故吾國票據法規範之票據為要式證券,即證券之作成須具備一定之方式,是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區分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及相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者,其票據無效。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票據法並無未載發票日之特別規定,是本票如未記載發票日,該本票當然無效,其目的在保障交易安全,俾票據關係人於票據簽發時,形式要件已具備,此要式性之要求,實保障票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財產權。至到期日者,乃依票據所載文義,執票人得請求付款人付款之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故本票上雖未記載到期日,並不影響本票之效力。又揆前揭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結論,系爭本票記載之到期日(93年1月15日)前於發票日(93年12月29日),系爭本票顯然無從提示,應認為到期日之記載無效而視為未記載,並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系爭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是以系爭本票仍為有效票據。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為無效票據所辯即無可採。另系爭本票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實體事項,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予以審究,自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俊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894 號      │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
│0│93年12月29日          │50,000元          │93年1月15日           │94年1月15日           │CH138478      │    │
│1│                      │                  │                      │                      │                │    │
├─┼───────────┼─────────┼───────────┼───────────┼────────┼──┤
│0│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4年2月15日           │94年2月15日           │CH138481      │    │
│2│                      │                  │                      │                      │                │    │
├─┼───────────┼─────────┼───────────┼───────────┼────────┼──┤
│0│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4年3月15日           │94年3月15日           │CH138483      │    │
│3│                      │                  │                      │                      │                │    │
├─┼───────────┼─────────┼───────────┼───────────┼────────┼──┤
│0│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4年4月15日           │94年4月15日           │CH138484      │    │
│4│                      │                  │                      │                      │                │    │
├─┼───────────┼─────────┼───────────┼───────────┼────────┼──┤
│0│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4年5月15日           │94年5月15日           │CH138485      │    │
│5│                      │                  │                      │                      │                │    │
├─┼───────────┼─────────┼───────────┼───────────┼────────┼──┤
│0│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5日           │CH138486      │    │
│6│                      │                  │                      │                      │                │    │
├─┼───────────┼─────────┼───────────┼───────────┼────────┼──┤
│0│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4年7月15日           │94年7月15日           │CH138487      │    │
│7│                      │                  │                      │                      │                │    │
├─┼───────────┼─────────┼───────────┼───────────┼────────┼──┤
│0│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4年8月15日           │94年8月15日           │CH138488      │    │
│8│                      │                  │                      │                      │                │    │
├─┼───────────┼─────────┼───────────┼───────────┼────────┼──┤
│0│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4年9月15日           │94年9月15日           │CH138490      │    │
│9│                      │                  │                      │                      │                │    │
├─┼───────────┼─────────┼───────────┼───────────┼────────┼──┤
│1│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4年10月15日          │94年10月15日          │CH138491      │    │
│0│                      │                  │                      │                      │                │    │
├─┼───────────┼─────────┼───────────┼───────────┼────────┼──┤
│1│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4年11月15日          │94年11月15日          │CH138492      │    │
│1│                      │                  │                      │                      │                │    │
├─┼───────────┼─────────┼───────────┼───────────┼────────┼──┤
│1│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4年12月15日          │94年12月15日          │CH138493      │    │
│2│                      │                  │                      │                      │                │    │
├─┼───────────┼─────────┼───────────┼───────────┼────────┼──┤
│1│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5年1月15日           │95年1月15日           │CH138495      │    │
│3│                      │                  │                      │                      │                │    │
├─┼───────────┼─────────┼───────────┼───────────┼────────┼──┤
│1│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5年2月15日           │95年2月15日           │CH138496      │    │
│4│                      │                  │                      │                      │                │    │
├─┼───────────┼─────────┼───────────┼───────────┼────────┼──┤
│1│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5年3月15日           │95年3月15日           │CH138497      │    │
│5│                      │                  │                      │                      │                │    │
├─┼───────────┼─────────┼───────────┼───────────┼────────┼──┤
│1│93年12月29日          │15,000元          │95年4月15日           │95年4月15日           │CH138498      │    │
│6│                      │                  │                      │                      │                │    │
├─┼───────────┼─────────┼───────────┼───────────┼────────┼──┤
│1│93年12月29日          │12,500元          │95年5月15日           │95年5月15日           │CH138499      │    │
│7│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