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