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楊智勝黃珮茹陳君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號

聲請人
乙○○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丁○○(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東縣太麻里鄉三和村漁場六十七號)為本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甲○○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上訴人甲○○之配偶,聲請人丙○○、丁○○則為其女,上訴人甲○○因敗血症、呼吸衰竭、急性腎衰竭、高血壓、胃潰瘍、糖尿病控制不良及陳舊性腦出血術後,經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施行氣管切開術而無訴訟能力,且現正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禁治產宣告中(97年度禁字第12號),該禁治產之聲請尚未獲本院裁定,但上訴人甲○○有為訴訟之必要,故聲請人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聲請人丁○○為上訴人甲○○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經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上訴人甲○○於民國96年6月8日急診入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加護病房接受治療,同年月20日行氣管切開術、同年7 月14日轉一般病房,並於同年7 月31日出院,至今仍有行動不便意識不清,而需人照護等情,有該院96年7 月26日、同年11月28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應認其無訴訟能力。而聲請人係上訴人甲○○之配偶、子女,亦有戶籍謄本可考,其等主張有為甲○○訴訟行為之必要,聲請選任丁○○為甲○○之特別代理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