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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告
天○○
原告
庚○○
原告
地○○
原告
寅○○
原告
辰○○
原告
己○○
原告
卯○○
原告
午○○
原告
酉○○
原告
子○○
原告
巳○○
原告
丁○○
原告
申○○
原告
戌○○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辛○○
原告
未○○
原告
丑○○
原告
丙○○
原告
共 同 王丕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全日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亥○○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戊○○
被告
壬○○
被告
上勇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癸○○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

(1)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

(2)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38,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

(3)地○○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7,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

(4)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5,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5)辰○○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51,7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

(6)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7,8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

(7)卯○○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58,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

(8)午○○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5,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9)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63,6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

(10)子○○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04,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

(11)巳○○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62,0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

(12)丁○○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12,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

(13)申○○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7,8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

(14)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99,4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15)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5,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16)甲○○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5,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17)辛○○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55,3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

(18)未○○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8,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

(19)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82,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

(20)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60,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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