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郭淑芬即日虹企業社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