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日煬科技有限公司即拉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立宸
- 被上訴人
- 臺東縣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8 月25日98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4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