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6月22日送達原告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業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