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小字第10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小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士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柏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高士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