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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小字第104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徐晶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小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士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柏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高士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小字第10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