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簡救字第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許秀娥
- 相對人
- 林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3 年度東簡字第65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上開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聲請人最近2 年財產及所得資料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