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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簡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救字第6號

聲請人
許秀娥
相對人
林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3 年度東簡字第65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上開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聲請人最近2 年財產及所得資料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簡救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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