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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6年度東國簡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
被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侯廷
訴訟代理人
楊志隆
訴訟代理人
洪昶綸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張斐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4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6年度東國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