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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6年度東小字第24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249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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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陳燕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3日106年度東小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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