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6年度東國簡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國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臺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庭
- 訴訟代理人
- 侯廷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隆
- 訴訟代理人
- 洪昶綸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斐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4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