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原簡字第11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11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王三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師誠
- 訴訟代理人
- 高義欽
- 訴訟代理人
- 蔡興諺
- 被告
- 林陽昭
邱風明
邱春美
林陽光
林朱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附表二之記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揭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林陽昭 │十四分之三│ ├────┼─────┤ │邱風明 │十四分之三│ ├────┼─────┤ │邱春美 │十四分之三│ ├────┼─────┤ │林陽光 │七分之一 │ ├────┼─────┤ │林朱秀琴│十四分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