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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原簡字第3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秀麗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胡春輝
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43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元=2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原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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