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原簡字第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秀麗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胡春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秉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43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元=2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