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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吳宗航蔡立群蔡政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俊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16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東原簡字第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俊文於民國107年9月20日23時40分許,在告訴人陳王蘭香之住處前,以持空氣槍擊發鋼珠彈丸之方式,擊破告訴人陳王蘭香停放路邊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玻璃 2片,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王蘭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陳王蘭香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王蘭香與被告調解成立,經核閱本院108年度東原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調解筆錄無誤(本院東原簡卷第18頁),並於108年3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 1紙附卷可憑(本院東原簡卷第29頁),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