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俊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16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東原簡字第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俊文於民國107年9月20日23時40分許,在告訴人陳王蘭香之住處前,以持空氣槍擊發鋼珠彈丸之方式,擊破告訴人陳王蘭香停放路邊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玻璃 2片,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王蘭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陳王蘭香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王蘭香與被告調解成立,經核閱本院108年度東原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調解筆錄無誤(本院東原簡卷第18頁),並於108年3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 1紙附卷可憑(本院東原簡卷第29頁),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