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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救字第2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救字第22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之108年度東國小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因其目前在監執行中,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其名下確無所得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觀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救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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