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救字第2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救字第22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之108年度東國小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因其目前在監執行中,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其名下確無所得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觀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