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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31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康文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10號

原告
謝林瑞美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告
林黃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康文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31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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