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31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10號
- 原告
- 謝林瑞美
- 訴訟代理人
- 蕭芳芳律師
- 被告
- 林黃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10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