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7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7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被告
- 吳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服刑中,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證(見本院卷第72頁),本件非提解被告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是原告有預納提解費用以提解被告到庭之必要。又本院法警赴高雄監獄提解被告到庭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4,560元,有本院法警室出具之提解費用計算表可佐(見本院卷第73頁)。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預納上開提解費用,若原告未於上開期限內預納提解費用,被告如經本院通知亦未墊支該提解費用,本件訴訟將無從進行,依首揭規定,將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即視為撤回本件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