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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吳俐臻

反訴原告
朱康泰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玉坤、孫金玉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75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23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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