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30號
- 反訴原告
- 朱康泰
- 訴訟代理人
- 卓育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玉坤、孫金玉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75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東簡字第230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玉坤、孫金玉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75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