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東救字第28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東、成功簡易庭111年度東國簡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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