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國小字第21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樑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務部○○○○○○○ 設臺東縣○○鄉○○村000號 法定代理人翁永芳」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務部○○○○○○○ 設臺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陳錫樑」。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