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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重訴字第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建欽

上訴人
即原告
呂孫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惠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2萬7,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13年度東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