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孫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惠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2萬7,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東重訴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惠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2萬7,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