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梁恕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景雯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113年度東續簡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固係本院113年度東續簡字第1號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及113年度東簡字第7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惟其僅於聲請狀上記載聲請交付民國113年11月14日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為:「釐清雙方語意不明處,覆聽當事人是否有補之遺」等語(見本院卷第3頁),難認其已就有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敘明,其聲請自難謂適法,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