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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續簡字第1號

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張鼎正

上訴人
即請求人梁恕人
被上訴人
即相對人
梁景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113年度東續簡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當事人對於訴訟上和解,請求繼續審判,實質上為前程序之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就113年度東簡字第7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成立之訴訟上和解請求繼續審判,訴訟標的價額為698,745元,該請求經本院判決駁回後,上訴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13年度東續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繼續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