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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聲字第1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鼎正

聲請人
梁恕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景雯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113年度東續簡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固係本院113年度東續簡字第1號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及113年度東簡字第7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惟其僅於聲請狀上記載聲請交付民國113年11月14日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為:「釐清雙方語意不明處,覆聽當事人是否有補之遺」等語(見本院卷第3頁),難認其已就有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敘明,其聲請自難謂適法,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14年度東簡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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