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6號
- 原告
-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胡漢均
- 被告
- 陳家葳
如上當事人間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
18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通 譯 彭劉祐宜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