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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6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徐晶純徐晶純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6號

原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胡漢均
被告
陳家葳

如上當事人間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

18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通 譯 彭劉祐宜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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