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26號
- 原告
- 鍾承哲
- 訴訟代理人
- 游秋菊
- 被告
- 石學偉
徐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須確認車輛於事故發生前之現值及報廢時之殘值,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