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2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鼎正

原告
鍾承哲
訴訟代理人
游秋菊
被告
石學偉

徐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須確認車輛於事故發生前之現值及報廢時之殘值,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14年度東簡字第2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