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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九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勝琛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九二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李勝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九二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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