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小字第一九六號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小字第一九六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乙○○為夫妻關係,緣渠等因長期吸毒致缺錢花用,丁○○遂利用訴外人李麗玲委託其代辦大眾銀行現金卡之機會而取得訴外人之身分證影本,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在原告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李麗玲」署名後併同上揭訴外人之身分證影本持向原告申請信用卡〈VISA,4579─5240─0223 ─2900〉後,交由被告乙○○佯以訴外人之身分持向原告之特約商店連續刷卡消費,渠等涉犯之刑事責任部分業經鈞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四號刑事判決判處徒刑在案。被告冒名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尚欠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八百十六元未清償,爰依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多紙為證,被告丁○○對於原告之請求到庭表示並不爭執;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向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信用卡欠款及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