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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簡救字第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勝琛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救字第一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請求贍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屬實,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李勝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李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簡救字第一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6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