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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簡字第2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26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97年度東簡字第226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簡字第22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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